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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08年11月12日 来源:河北日报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竞争力,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创办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无形资产可作价出资7类人员可享受优惠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鼓励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科技人才职称评定条件放宽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意见》规定,对到中小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可实行政策倾斜。在职称评定上,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都可参加评审;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以及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并免除外语考试;获得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除职称外语考试。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技术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支持。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返还企业创“名牌产品”有奖励

《意见》规定,凡在市辖区内新开办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企业实际上交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列支方式全额返还企业,第二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企业;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新上重点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产业规划、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其贷款利息额分别给予2.5%的贴息;新建生产性企业或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财政将通过安排支出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市财政将给予5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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