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11月起试行
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经省政府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办法(试行)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按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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