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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7种消防违法行为将受治安处罚

08年09月22日 来源:河北日报 文字大小:【】【】【

日前,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消防管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消防部门执法过程中适用治安拘留处罚的范围和办法。

其中,对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行为,消防部门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省公安厅还将以下五种消防违法行为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占用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消防法》规定,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存有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等行为,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火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他消防专用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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