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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军人实行计生优惠政策奖励扶助困难救助

08年08月24日 来源:河北日报 文字大小:【】【】【

●部队家庭的独生子女,其户籍地在我省农村的,中、高考加10分

●现役军人为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女孩、其父母在农村且年满60周岁的,地方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为其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近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军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军民共建计划生育“三联”机制,加快构建河北省“六化”新格局的意见》,对军人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奖励扶助、困难救助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军人家属计划生育服务基地”,实行挂牌和公示,向军人家属发放计划生育服务优惠证(卡),提供减免优惠服务;把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的内容,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待遇;军人家属和军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救助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部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最大限度地为驻地育龄群众减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

意见规定:部队家庭的独生子女,其户籍地在我省农村的,落实中、高考加10分政策;夫妻一方为军人的独生子女家庭,地方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军人家属优先落实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政策规定自愿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现役军人为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女孩、其父母在农村且年满60周岁的,地方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为其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本人是独生子女的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军人的独生子女,发生重大伤残、病残的,地方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死亡的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部队独生子女死亡和因意外导致伤残、病残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其父母不再生育的,部队给予4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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