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严格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逐步建立预警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省卫生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动态监控和耐药监测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规定分级管理的药物具体品种,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环节的管理,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根据全国细菌耐药监测和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我省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必须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方可使用。
“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包括: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甘酰胺类抗菌药物:替加环素;糖肽类与噁唑酮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利奈唑烷;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省卫生厅特别要求,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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